【影响】苏州博物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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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博物馆章程2019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五节 理事会监事
第三章 管理层
第四章 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博物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苏州博物馆,地址为苏州市北街204号。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苏州博物馆是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宗旨是收藏保护传承弘扬苏州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培养公众文化艺术素养,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
第五条 苏州博物馆的业范围是
一收藏展览与研究历代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二积极开展爱主义教育乡土文化教育,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三文物保管征集拍摄鉴定修复及复制;
四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普及历史文化知识;
五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历史著作及图录编辑出版;
六讲解语音导览文化衍生品简餐茶饮等配套服。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是苏州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七条 苏州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不多于25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生,其源与名额生方式为
一 政府机关委派理事4名,分别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委派;
二 苏州博物馆员工理事3名,其馆长为当然理事,其余两名理事由苏州博物馆职工推选生;
三 社会人士理事不多于18名 ,由社会知名人士文博专家志愿者代表捐赠者代表等组成。新增补成员由上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八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 拟定及修订苏州博物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二 审议苏州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 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四 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五 审议苏州博物馆的财预决算;
六 审议苏州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七 审议苏州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八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 沟通协调苏州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委政府社会对苏州博物馆事业的支持。
第九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为非领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社会人士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在苏州博物馆理事会运营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苏州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二 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三 无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家政策;
五 机关委派理事应由委派机关授权,如发生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由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要求,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生程序予以更换;
六 苏州博物馆员工理事由苏州博物馆员工代表大会选举生,需在本馆工作五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能完成本届任期;
七 社会理事的生需满足下列一项条件及以上,由理事会聘任。
1.文化艺术教育法律金融等社会知名人士;
2.苏州博物馆捐赠者代表;
3.苏州博物馆志愿者代表;
4.每年向苏州博物馆提供相当数额捐助捐款以人民币50万元为下限的社会人士;
5.为苏州博物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理事会会议和苏州博物馆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 参加苏州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 及时向苏州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苏州博物馆事业发展;
三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 不擅自公开或使用苏州博物馆涉密信息;
五 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 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苏州博物馆正常运作;
七 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
第十六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 年龄超过70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
三 因本人工作或职变化等原因,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
四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损害公利益或苏州博物馆利益;
五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新提名更换或增补理事,需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生方式及程序实施。
第三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生;设副理事长二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生。
第二十条 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苏州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 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副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
二 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 拟定及修订苏州博物馆章程;
二 审议苏州博物馆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 审议苏州博物馆重大财事项;
四 审议苏州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五 审议苏州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六 选举苏州博物馆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七 审议决定苏州博物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苏州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 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 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苏州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节 理事会监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监事1名。
第三十一条 理事理事的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举办单位市文广旅局委派;
二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
一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举办单位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博物馆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为非领薪。
第三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苏州博物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馆长书记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 编制苏州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资管理;
四 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 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苏州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 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文物征集学术研究展览陈列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人事财资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苏州博物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委托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苏州博物馆的合法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苏州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苏州博物馆的宗旨和业范围。
第四十一条 苏州博物馆执行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苏州博物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苏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苏州博物馆理事会承诺按照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善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 苏州博物馆章程和成员名单;
二 苏州博物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
三 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 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全馆职工大会馆内办公台新闻媒体和苏州博物馆网站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苏州博物馆理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 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苏州博物馆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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